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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奚景春与潘志坚、张艳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景春,张艳波,潘志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景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坚。上诉人奚景春因与被上诉人潘志坚、张艳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奚景春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奚景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奚景春负担,剩余3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奚景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