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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丁贵斋与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贵斋,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01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贵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法定代表人王建云,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丁贵斋因诉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安镇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贵斋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对土地进行确权,应当由江安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而不应当由村委会进行调解,江安镇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调解协议并非由江安镇政府作出,且未加盖国土部门印章,该协议无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不应当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江安镇政府对丁贵斋提出的要求确认其与丁孝堂户两户宅基地及周边自留地界址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参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明确了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江安镇政府在收到丁贵斋确权申请后,已组织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江安镇徐柴村(以下简称徐柴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地勘察、丈量和调查取证,确定两户宅基地及周边自留地的界址。在此基础上,由基层组织徐柴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丁贵斋户与丁孝堂户的界址争议进行调解,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丁贵斋与丁孝堂两户经调解已签订协议对双方的界址进行了确认,丁贵斋之子丁万全与丁孝堂长子丁万正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徐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了印章,两户的权属争议已得到解决。在本案复查期间,江安镇政府已依据丁贵斋与丁孝堂两户签订的调解协议作出《关于丁贵斋户与丁孝堂户界址纠纷的处理决定》,并向丁贵斋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丁贵斋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法定途径另行解决。丁贵斋向江安镇政府提出的申请是要求确认其与丁孝堂户两户宅基地及周边自留地的界址,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确。综上,丁贵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贵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