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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巧梅与梁卫华、李彦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巧梅,梁卫华,李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98号申请人高巧梅。被申请人梁卫华。被申请人李彦红。申请人高巧梅与被申请人梁卫华、李彦红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高巧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巧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卫华、李彦红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