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俊超诉李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超,李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赵俊超,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玉中,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超诉被告李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赵俊超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