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官俊与黄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官俊,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平,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官俊与被告黄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秀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俊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俊诉请:被告黄春平返还原告借款6,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被告黄春平向原告官俊借款6,950元,并于同日出具等额欠条一张。2015年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系不定期借贷,原告向被告催讨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春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官俊借款6,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春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郑秀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