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张x。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陈x。委托代理人王x。原告张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陈xx,生育长子陈xx。共同财产有五间瓦房及宅院。无存款,欠原告父亲30000元。婚初感情尚可,现在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发信息,要杀死原告及原告家人。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之后撤诉,但未和好。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13年8月分居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均自理,五间房屋均分,外债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口头辩称,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考虑到孩子成长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2日生育长女陈xx,2008年2月19日生育长子陈xx。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之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陈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