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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兰某与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34号原告兰某。监护人肖某。被告轩某,司机。原告兰某诉被告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被告轩某在本辖区无固定住处,轩某的户籍在湖北省郧县柳陂镇轩家沟村六组,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兰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