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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明与李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李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吴明,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后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与被告李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聂源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