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明与李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李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吴明,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后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与被告李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聂源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