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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董武与梁党、韩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武,梁党,韩焕,梁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1-4号申请人董武,男,汉族,1940年11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党,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焕,女,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党之妻。被告梁高松,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党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梁党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2015年7月28日陈骞以4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豫Q×××××号小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骞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骞。二、买受人陈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