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市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波。委托代理人朱道强。被告随州市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德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随州市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9元,减半收取3894.5元,由原告随州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解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