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江与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张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金福,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王江与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金福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江门款43000元,并自2012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在本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