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企维胶带有限公司与景洪正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企维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莲雄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亚琴,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景洪正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原始森林公园对面曼外村曼外老寨。法定代表人马宝玉,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上海企维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景洪正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西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企维胶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270元(包括诉讼费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33669元(包括诉讼费1270元、执行费399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