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执恢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桂梅与湖北省世达实用外国语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桂梅,湖北省世达实用外国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执恢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姚桂梅被执行人:湖北省世达实用外国语学校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桂梅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世达实用外国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世达实用外国语学校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南路20号、建筑面积为80.7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200310281号的房屋所有权。续查封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