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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鸿图与赵树芳、袁桂玲复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鸿图,赵树芳,袁桂玲,袁希贵,磁县赵萌劳保服装厂,磁县希贵劳保手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王鸿图。被申请人赵树芳,被申请人袁桂玲。被申请人袁希贵,被申请人磁县赵萌劳保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赵树芳被申请人磁县希贵劳保手套厂。法定代表人袁希贵,申请人王鸿图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树芳、袁桂玲、袁希贵、磁县赵萌劳保服装厂、磁县希贵劳保手套厂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鸿图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且预交保全费6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树芳、袁桂玲、袁希贵、磁县赵萌劳保服装厂、磁县希贵劳保手套厂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