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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丽贤与广州市天秀房产发展有限公司、CONTEHBINTOU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贤,广州市天秀房产发展有限公司,CONTEHBINTOU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贤,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秀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广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ONTEHBINTOU,冈比亚国籍,现住广州市。上诉人黄丽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秀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秀公司)、CONTEHBINTOU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黄丽贤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丽贤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越法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裁定;二、准许黄丽贤撤回对广州市天秀房产发展有限公司、CONTEHBINTOU的起诉和上诉;三、准许黄丽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