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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清复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4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清复,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10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清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清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蔡清复在石狮市灵秀镇灵秀山水库旁一空地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牌九”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17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59750元及赌具“牌九”2副。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灵源街道五里工业区好来屋公司门口抓获被告人蔡清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清复的家属主动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清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丁某某、陈某算、陈某度、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缴款凭证及被告人蔡清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清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清复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清复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清复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清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蔡清复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牌九”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燕瑜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