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要中与深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要中,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72号原告赖要中,男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负责人马晓冬。原告赖要中于2015年7月17日以深圳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本院调查并释明,原告以书面方式确认被告变更为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李瑞嫦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