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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安市邦哲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2号。负责人吕建波。被告福安市邦哲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朱晶瑜。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告朱晶瑜,男,汉族,1946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朱峰,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安市邦哲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晶瑜、朱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512498.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安市邦哲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晶瑜、朱峰价值7512498.22元的裁定(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