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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慧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