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61号1幢1室。法定代表人:秦新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委托代理人:袁成意,该公司员工。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西城河路鼓楼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滁州市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