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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志琴与曹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琴,曹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73-2号申请人王志琴,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曹菊明,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志琴与被申请人曹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菊明在兴文县“海翔光明春天”项目部的出资份额228000元予以冻结,并以王志琴的丈夫李绍江名下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4-2小区1幢房权证号为兴文县房权证2006字第44**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绍江名下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4-2小区1幢房权证号为兴文县房权证2006字第44**号房屋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耀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