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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昊与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唐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志刚(特别授权),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61584-8。法定代表人龙宪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健(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昊诉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昊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