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陶玉林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城建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林,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赤峰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红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25号原告陶玉林,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灵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达,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职工。第三人赤峰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温殿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原告陶玉林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及第三人赤峰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红山支行城建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玉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玉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2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白英林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