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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殷显禄与冯安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显禄,冯安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殷显禄,农民。被执行人冯安祯,农民。申请执行人人殷显禄与被执行人冯安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000元,已执结标的额7000元,未执结标的额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泓审 判 员  曹中文人民陪审员  郝本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