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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77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无职业。1981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因犯流氓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5年保外时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加刑三年;1999年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减刑后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藏匿在武汉市武昌区涂家沟55号11户其租住处。2015年4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某某查获,当场从上述地点房间内搜缴塑料袋装海洛因灰白色粉末2包、塑料管装海洛因灰白色粉末8包、灰白色块状物及粉末混合物若干。经鉴定:所查获的上述毒品均为海洛因,净重13.86克。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3.86克予以上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材料;2、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材料;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4、证人刘某、宋某的证言;5、书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807号毒品检验鉴定书;6、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3.8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