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