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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琪、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李琪,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青,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琪,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身份证号码:612722197712120267.被执行人李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退休职工,现住神木镇黄庄村1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6308080297.本院在执行李琪、李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琪、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琪、李华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商业农村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08%计算,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被告李华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