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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全赞与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全赞,张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金全赞。被告:张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赞诉被告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全赞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愿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全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金全赞负担。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