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全赞与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全赞,张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金全赞。被告:张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赞诉被告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全赞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愿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全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金全赞负担。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