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董娅、陈世杰、周世英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娅,陈世杰,周世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纯安,总经理。被告董娅,女,生于1987年8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世杰,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世英,女,生于1965年6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娅、陈世杰、周世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有限公司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红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