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吴XX,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马XX,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诉称:2004年农历3月19日我与被告同居生活,2012年6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农历9月4日生育长女马X一,2012年11月12日生育次女马X二,现均随我生活。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打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我与孩子不闻不问。2013年农历4月我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由我抚养小女儿,被告抚养大女儿,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马XX未递交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3月19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12年6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农历9月4日生育长女马X一,2012年11月12日生育次女马X二,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农历4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便回娘家居住至今。经调查被告父母,被告长期在外,无固定住所且无联系方式,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分居期间逢年过节原告均在其姑姑吴XX家中过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吴XX、谭XX证词予以佐证。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有共同债务15000元,但表示其自愿全部承担。原告称被告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原告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不能和睦相处,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于2013年即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淡化,经本院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均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双方所生之女马X一、马X二,现均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双方所生之女应随原告生活。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一事,由于被告未出庭,现本院对此无法查证,本案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XX与被告马XX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马X一、马X二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德强审 判 员 贺娅娜人民陪审员 张清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晓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