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15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朱某、黄某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物:杨若星名下位于××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朱某、黄某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华勇人民陪审员 高敬勋人民陪审员 马庆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治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