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刑自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某诉刘某某库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刑自初字第2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女,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人刘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赵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告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因故意伤害行为给姚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天舒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娄思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