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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后岗段。法定代表人常秋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沁阳市太行路中段。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巍巍审 判 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田二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