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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问林林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创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世源药业有限公司、葛建华、沈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问林林,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创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世源药业有限公司,葛建华,沈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问林林,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湖泉,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华田创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娟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省国世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颂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建华,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沈颂华,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问林林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创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世源药业有限公司、葛建华、沈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有新证据需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4819元,保全费5000元及剩余14819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问林林负担。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何 寰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段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