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张小锋与王复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锋,王复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张小锋(曾用名张小峰)。被告王复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锋起诉被告王复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小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