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姚瑞华与王凯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瑞华,王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00458号申请执行人姚瑞华。被执行人王凯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重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华与被执行人王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凯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凯文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