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吉林商会、秦兆波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吉林商会,秦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0号裕丰大厦302号。法定代表人魏亮,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市吉林商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7号丽都国际18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泽,职务会长。被告秦兆波。原告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市吉林商会、秦兆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魏亮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市吉林商会、秦兆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魏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由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