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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江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江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然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珍。被告王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江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