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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效峰、杨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50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仕光,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光勤,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效峰,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浪,男,1986年7月15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效峰、杨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