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小沙坝。负责人聂生吉。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本院在审理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