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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小沙坝。负责人聂生吉。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本院在审理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