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大厦1301号。法定代表人:孙秀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黄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90854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