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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姜存炳与姜存炳、徐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姜存炳,徐琴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惠献、何斌。被告:姜存炳。被告:徐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姜存炳、徐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