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姜存炳与姜存炳、徐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姜存炳,徐琴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惠献、何斌。被告:姜存炳。被告:徐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姜存炳、徐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