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安徽皖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403-2。法定代表人:章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大院村内,组织机构代码68687807-9。法定代表人:汤贻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旺清,安徽吴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登记在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大院村内的安徽省铜陵县龙湾冲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权利证号:××)在诉讼过程中被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前述财产权利进行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大院村内的安徽省铜陵县龙湾冲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权利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汪本金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