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姚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7月15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990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宁、张晓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虎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创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