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勤娥与徐生虎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勤娥,徐生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徐勤娥。被申请人徐生虎,徐勤娥之子。本院在审理徐勤娥申请宣告徐生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徐勤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勤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