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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发兴与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杨恩元、张兴虎、李志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兴,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杨恩元,张兴虎,李志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70号原告董发兴。被告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魁宏,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恩元。被告张兴虎。被告李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发兴与被告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恩元、被告张兴虎、被告李志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变迁无法寻找,被告杨恩元、被告张兴虎、被告李志成外流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后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拒绝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发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查银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