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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陈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