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于翟四棠申请执行李来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四棠,李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翟四棠,男,1957年2月16日,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来柱,男,1945年1月7日生,汉族,昔阳县乐XX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来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来柱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来柱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来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县支行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额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路如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