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洪宇与罗斌何本鲜汽车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洪宇,罗斌,何本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第90号原告高洪宇,男,生于1974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斌,男,生于1976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何本鲜,女,生于1977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宇与被告罗斌、何本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宇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斌所有的川Q*****别克牌小型汽车、被告何本鲜所有的川Q*****中华牌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斌所有的川Q*****别克牌小型汽车、被告何本鲜所有的川Q*****中华牌小型汽车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一年(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保全期间该车由被告保管,如要出售,须经法院同意,并且将与本案争议标的额相当的款项交与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将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