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威胜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483号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花园A座2-5号。法定代表人曾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周培、徐玉珠,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威胜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周继琛。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威胜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4517.50元,由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源:百度搜索“”